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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原则通过“条例”游客购物受损旅行社先赔

[日期:2007-06-01]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字体: ]
  广州原则通过《旅游条例》 游客购物受损失由旅行社先赔付

  若因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向该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旅游商店,旅程中前往该旅游商店购物遇商品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先予赔偿,而后向旅游商店追偿。

  昨日(13日)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重新制定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还将提交市人大审议。

  《条例》在旅游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方面,提出了“国有公共设施经营权出让”制度,还专门就珠江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了规定;在旅游规划方面,对旅游规划的编制、分类、内容等作了规定;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选择了导游人员为突破口,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权益保障及接受培训的权利,以及明确了导游服务中旅行社与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在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方面,设置了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紧急救援和避险预案制度、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景区景点游客流量控制制度等,不仅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服务责任,也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记者 王丽凤 通讯员 欧阳永晟 陈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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