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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 景区乱建宾馆罚百万

[日期:2007-06-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今后,凡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疗养院等违规行为,可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前(1号)天,《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在八达岭长城进行该条例的宣传活动。

  该条例实施后,施行21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被废止。根据新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在 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景区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市园林绿化局公园林场风景区处张亚红副处长介绍,全市已发展三级风景名胜区26个,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个,分别是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和石花洞风景名胜区,市级风景名胜区8个,区县级风景名胜区16个。(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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