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肖先生拿着飞往广州的机票来到首都机场,当他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他的机票属于超售范围。肖先生为此把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而南方航空公司认为,超售机票是各航空公司遵循国际惯例的一种正常的市场销售行为。
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法律术语,可是在现实的语境下,国际惯例却成了“强奸”民意的挡箭牌,甚至成了一些部门巧取豪夺的法 宝。不是吗?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银行跨行查询收费、开收“点钞费”也是国际惯例……
遵循国际惯例不是不可以,有时候我们还应该加快脚步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我们应该怎么个接轨法?就拿机票超售来说,确实是国际惯例。因为有些乘客在购买机票后不登机,只要不退票就可以改乘下一航班,这样就造成上一航班的空位。为了避免损失,每次航班允许超售一定比例的机票。但国外的航空公司会配套相关的措施,至少有两条是必须做到的,一是在你购票的时候就会明确告知你,你买的票是超售的,可能登不了飞机;二是到时如果真的登不了机,他们除了会给你改签其他航班并提供机票优惠外,还会得到充分的赔偿。而我们航空公司事先不告知你这是超售票,你登不了机了,最多是优先安排你坐下一航班,而由此可能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不予金钱补偿的。看看,我们离真正的国际惯例还远着呢。
有利于自己的就说是“国际惯例”,不利于自己的就是“中国国情”。其实是借“国际惯例”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连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这两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机票超售与乘客利益保护”研讨会上也正式指出,一些经营者搜集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对自己有利就冠以国际惯例拿来在国内实行,至于这些国际惯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
笔者日前看到两则新闻,都发生在刚刚来到的2007年。一是湖北某镇的几名老师和一名出租车司机在看望一位老教师的返程途中,被一伙自称警察的人强行带进河南邓州市新华派出所内,莫名其妙地被拳打脚踢了一顿,其中3人受重伤。而当地公安部门接受采访时说,打人者不是真正的警察,是治安巡逻员。另一则是在四川达州市,一个开奥拓车的人与的哥发生争执,一辆带警灯的奥迪车闻讯前来“救驾”,将的哥痛打一顿后一路连撞7人。经查,奥迪车是达州市“某局”的公车。该局一位负责人称打人者系他们单位的临时工。不仅这两件,媒体上类似的报道,事后好像总是会说:经查肇事者系某某部门的临时工……
好像临时工就不是单位职工,一句“是临时工干的”就似乎表明和单位没有干系了,就可以把所做的违法乱纪的事轻描淡写,一笔勾销;就可以推卸责任,以及逃脱对有关领导的责任的追究。
这样的说辞,实际上与“国际惯例说”有异曲同工之处。而类似的说辞,不知又会泛滥到哪些领域,又以何种面目再出现,而老百姓不知还要被这类说辞忽悠到何时?
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法律术语,可是在现实的语境下,国际惯例却成了“强奸”民意的挡箭牌,甚至成了一些部门巧取豪夺的法 宝。不是吗?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银行跨行查询收费、开收“点钞费”也是国际惯例……
遵循国际惯例不是不可以,有时候我们还应该加快脚步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我们应该怎么个接轨法?就拿机票超售来说,确实是国际惯例。因为有些乘客在购买机票后不登机,只要不退票就可以改乘下一航班,这样就造成上一航班的空位。为了避免损失,每次航班允许超售一定比例的机票。但国外的航空公司会配套相关的措施,至少有两条是必须做到的,一是在你购票的时候就会明确告知你,你买的票是超售的,可能登不了飞机;二是到时如果真的登不了机,他们除了会给你改签其他航班并提供机票优惠外,还会得到充分的赔偿。而我们航空公司事先不告知你这是超售票,你登不了机了,最多是优先安排你坐下一航班,而由此可能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不予金钱补偿的。看看,我们离真正的国际惯例还远着呢。
有利于自己的就说是“国际惯例”,不利于自己的就是“中国国情”。其实是借“国际惯例”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连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这两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机票超售与乘客利益保护”研讨会上也正式指出,一些经营者搜集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对自己有利就冠以国际惯例拿来在国内实行,至于这些国际惯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
笔者日前看到两则新闻,都发生在刚刚来到的2007年。一是湖北某镇的几名老师和一名出租车司机在看望一位老教师的返程途中,被一伙自称警察的人强行带进河南邓州市新华派出所内,莫名其妙地被拳打脚踢了一顿,其中3人受重伤。而当地公安部门接受采访时说,打人者不是真正的警察,是治安巡逻员。另一则是在四川达州市,一个开奥拓车的人与的哥发生争执,一辆带警灯的奥迪车闻讯前来“救驾”,将的哥痛打一顿后一路连撞7人。经查,奥迪车是达州市“某局”的公车。该局一位负责人称打人者系他们单位的临时工。不仅这两件,媒体上类似的报道,事后好像总是会说:经查肇事者系某某部门的临时工……
好像临时工就不是单位职工,一句“是临时工干的”就似乎表明和单位没有干系了,就可以把所做的违法乱纪的事轻描淡写,一笔勾销;就可以推卸责任,以及逃脱对有关领导的责任的追究。
这样的说辞,实际上与“国际惯例说”有异曲同工之处。而类似的说辞,不知又会泛滥到哪些领域,又以何种面目再出现,而老百姓不知还要被这类说辞忽悠到何时?
- 0
- 顶一下
【iouter.com】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非(iouter.com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9608691@qq.com 或电话:189六四五六4971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