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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确认拟保留荣誉称号的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名单(11个)

[日期:2009-02-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评选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三部门《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要求,各地经过认真考评、择优推荐、媒体公示,向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荐申报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三部门组成测评组,依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进行测评,对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进行复查,并根据测评和复查成绩,形成了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候选名单和拟保留荣誉称号的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名单;根据各地推荐结果,形成了第二批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反映。

  公示时间:

  2009年2月23日-2月27日

  联系方式: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电话010-66038895(兼传真),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央文明办协调组,邮编100806,电子邮箱wsm789@yahoo.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电话010-58934038,58934303(传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电话010-65201306,65201355(传真),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此次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直接负责,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承办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不开展任何收取费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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