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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旅游合同玩“变脸” 拒绝合同模糊字眼

[日期:2011-11-11] 来源:城市晚报  作者: [字体: ]
城市晚报讯 近几个月,长春市消协接到多位旅游者的投诉全部集中在合同变更、服务缩水等问题。为此,昨日,长春市消协发布第1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旅游前应签订详细的合同,防止旅游服务“缩水”。

  案例一:

  不买商品关空调锁车

  日前,长春两位家长举报称,其为刚参加完高考的孩子报名旅游,选中了某旅行社去青岛,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并未说到达地点另组团,可一路都是另成团,换了几个导游。说好的包餐也没了,而仅有一次的包餐却让每人再掏45元。合同中签订应去的两个景点因去的人少而减掉。到威海后,去的几个地方都是海产品购物点,孩子同几个游客在去的第三个海产品购物点没有下车,可工作人员却将门窗紧关、空调不开,使车上人员难以承受。

  案例二:

  “纯玩团”变“购物团”

  一位消费者近期举报称,其在选择去香港旅游时要求旅行社所提供的线路是“纯玩无购物”,可是到了香港后才发现是组团,而且事前所保证的“纯玩无购物”却变成旅行中多次购物,且购物时间非常长而压缩行程。

  现状

  旅游合同约定“变脸”

  对此,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说,从目前情况看,旅行社与游客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如,降低食宿标准,减少景点、压缩游程;观光旅游变成了购物游,用低价餐、低价房、低价车代替合同约定的标准餐、标准房、标准车;采取诱导等方式让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来获取利润。

  目前,一些旅行社为了多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人员开资、接待费用不足并获取利润。因此,游客在购物时要注意,如,所购商品价格与质量衡量、是否有退换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购买者同时应对所购物品注意查看商品标识内容、合格证与使用说明等应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商品是否完好,注意索要有效购买凭证。

  签订旅游合同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要明白团费包含哪些旅游项目。

  2、合同中应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有全陪导游或领队等基本内容。

  3、拒绝合同中一些模糊用语,如食宿为“准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用语。如接受自费项目,必须与旅行社签字确认。同时,要索要交款有效凭证并妥善保存。

  4、转团和拼团是旅行社业务中的最常见现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前要问明情况,旅行社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团拼团。

  5、游客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等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一是可选择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二是可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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