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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日期:2007-06-01] 来源:中国旅游网  作者: [字体: ]
  根据《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有以下违约行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1.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6天通知旅游者,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已交10%-25%的违约金;

  2.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违约金;

  3. 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 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的,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4.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饮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5. 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

  6.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负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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