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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还是冒险? 户外运动安全的极端拷问

[日期:2007-06-01] 来源:精品购物指南  作者: [字体: ]
  中国驴友第一案

  2006年7月7日,23岁的梁华东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驴友”报名到广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骆旋与好友陈培培一同前往。7月8日上午,按照“AA制”的形式,骆旋等人在出发前每人交付梁华东60元活动费用。7月9日早上近7时,“驴友”安扎在河谷中的帐篷被突发的山洪冲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旋已失踪,遂打电 话报警。最终,搜救队在下游河床中找到了骆旋的尸体。

  事后,骆旋的母亲将发帖人梁华东及其他11名“驴友”告上法庭。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梁华东赔偿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计赔偿4.8万余元。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3日,此案二审在南宁市中院进行,庭审耗时5个小时,结果将另行宣判。

  “我们赢是一定的,因为他们(被告)在法律上就是有责任的。”在这场诉讼中,原告代理人韦松君是一个很特殊的角色。她与骆旋并不认识,但在得知那出悲剧后,她决定出资为骆旋的母亲维权。

  在韦松君看来,在户外探险过程中,梁华东等人犯下了3个过失——扎营地点选择有误、事发前无人守夜、同行驴友不予施救。骆旋之死不是“自然因素”,而是“人为因素”所致,因此被告梁华东等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原告一方认为,无正当职业的梁华东就是在通过组织活动来营利。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韦松君曾经表示:“让他们(被告)真心道歉,就那么难吗?但是既然他们不承认有错,我就要通过法律手段,证明被告12个人的责任存在性。一个莽撞无知的人,带着一群人到危险地方去露营,发生了事故,难道这不构成法律责任吗?”

  “我认为一审判决是一场‘司法非难’。”南宁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素说,也正是他发起成立了由9人组成的法律援助律师团,为12位被告免费辩护。

  在申素看来,一审判决纯属“法官造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竟然能判所谓的‘组织者’承担60%的责任,而且还能把其余人的责任区分出来,法官怎能为了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凭空造法呢?广西是一个多民族的地方,很多人都有自娱自乐的方式,如果按此判决,以后谁还敢组织游乐活动?”

  此外,申素认为,在一审判决中还存在“法官找法”的问题。“从判决后一审法官发表的《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一文就可以看出,主审法官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他的公平观就是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有人赔钱。如果他觉得这才是公平的,他就会按照这样的公平观去寻找法律。”申素认为,法官这种先入为主的“找法”方式必然导致对证据、事实的牵强附会。以此案为例,主审法官先找出了梁华东收了每人60元的事实,再认定其有营利目的,然后来套其他的法律——因为一旦营利说成立,驴头就有了注意义务,出了事情他就要负责,也就产生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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